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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案子開庭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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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民事案子開庭的程序是什麼?

關於民事案子開庭的程序是什麼?

民事案子開庭的程序是:起訴;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立案:經審查認爲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庭前證據交換;審理前準備;開庭審理;由法院下達最終的判決書。

二、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區別是什麼?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質的不同:

1、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於階級矛盾性質。

2、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3、適用的程序法不同。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三、民事案件會進行調解嗎?

民事案件會進行調解工作的,調解工作也是貫穿整個民事案件的過程中的。

1、審判長分別徵詢當事人是否願意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時,應分別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合議庭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參考。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時間安排,休庭後再繼續調解。

2、 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合議庭應當宣佈調解結果,告知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3、 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宣佈調解無效。宣佈休庭,由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後宣告判決。

評議中如發現案件事實尚未查清,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或尚需鑑定、勘驗的,或適用法律較難,無法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宣佈另行開庭審理和判決,並說明理由。

民事訴訟開庭審判流程主要包括五個環節,即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庭調解以及合議庭評議並宣判。值得我們注意的是迴避的問題,爲了法律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情形的必須按規定進行迴避,保護法律尊嚴和審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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