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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可以作爲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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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可以作爲證據,但不可以直接作爲證據,而是隻能作爲間接證據來使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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