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律師預約會見的規範是什麼?
1.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應當瞭解以下情況:
(1)除“三證”外是否還需要其他文件。
(2)會見是否必須兩個律師同時會見。
(3)看守所的作息時間、對律師會見是否有特殊要求。
(4)會見是否屬於三類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對於看守所不安排會見的,律師應當及時向相關機關反映,不得與有關人員發生正面衝突。
3.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時間後
律師應當把將要會見的情況第一時間通知委託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爲重要的親友,並且瞭解他們是否有轉達問候、交代家務等特別需要律師代辦的原件無關的合法事宜。
4.律師會見至少應攜帶以下文件材料:
(1)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
(2)律師事務所函。
(3)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
(4)會見模板、筆錄紙、印臺、文具等物品。
5.律師會見時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操作,但每次會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轉達親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問候。
(2)瞭解並關心他們在押期間的生活情況。
(3)對他們進行必要的安慰、鼓勵。
(4)瞭解他們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進展。
(5)向其介紹案件最新進展,並根據法律和實踐對案件程序將來的進展可能進行預計。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諮詢。
6.律師會見時應當製作會見筆錄,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筆錄上簽字。
二、律師訴訟流程包括什麼?
1.瞭解案情,收集證據。
打官司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全面細緻地瞭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範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2.審查主管與管轄、審查時效。
無論是代爲提起訴訟,還是代爲應訴,律師都應從以下方面審查主管與管轄:
(1)案件是否屬法院受理範圍;
(2)仲裁條款、書面仲裁協議及其效力;
(3)管轄條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5)是否屬於特殊地域管轄。
此外,律師還應當審查案件的訴訟時效,查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有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情節。
3.準備訴訟資料。
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就可以撰寫起訴狀或答辯狀了。
在刑事案件的處理中,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或者是第一次被訊問的時候就有權聘請律師來爲自己辯護,在不同的訴訟階段中,律師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律師會見需要遵守法定的規範,如果是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律師會被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