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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檢察院量刑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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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檢察院量刑有用嗎

一、一般情況下檢察院量刑有用嗎

有用的,但法院在判刑的時候可以選擇採納和不採納。一般提出量刑建議的案件應當具備的條件有:

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提出量刑建議所依據的各種法定從重、從輕、減輕等量刑情節已查清等。

《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第四條

提出量刑建議的案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議所依據的各種法定從重、從輕、減輕等量刑情節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議所依據的重要酌定從重,從輕等量刑情節已查清。

二、量刑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爲根據

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根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確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這裏講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因此,作爲量刑根據的犯罪事實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狹義的)犯罪事實。它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

2、犯罪的性質。它是指犯罪行爲的法律性質,即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爲經由法律規定並通過審判機關確認的犯罪屬性,表現爲行爲人的行爲構成什麼罪,應定什麼罪名。

3、犯罪情節。《刑法》上的犯罪情節有兩種:一種是定罪情節,即影響犯罪性質的情節,它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素。另一種是量刑情節,是指犯罪構成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和說明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

4、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爲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程度。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徵。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由此而決定的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如何適用刑罰的重要根據。

(二)量刑必須以《刑法》爲準繩

量刑以《刑法》爲準繩,主要是遵守以下規定:

1、《刑法》總則中關於刑罰原則、制度、方法及其適用條件的一般規定。

2、《刑法》分則中有關各種具體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體規定。

法院在依法量刑的時候是必須要遵循的原則是以犯罪事實作爲依據,以及必須以《刑法》爲準繩。而檢察院在向法院進行起訴的時候,也會做出自己的量刑建議,但是法院可以選擇採納或者是不採納。最終法院根據這幾項原則來作出最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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