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不是詐騙罪,雖然二者具有相似的地方,但是並不能因此認定爲屬於詐騙罪。詐騙罪要求足以危害的是人的生命健康,但是詐騙罪則屬於財產型犯罪,行爲人具有一定的非法佔有目的。
銷售假藥罪突出一個“騙”字,即以假藥騙取錢財,因此與詐騙罪有相似之處,但兩者相比較而言,有如下主要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
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權、健康權;而詐騙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
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則是行爲人純粹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爲真,從而自願交出財物的行爲。
3、定罪的標準不同。
生產、銷售假藥罪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爲構成本罪的標準;而詐騙罪則以詐騙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爲構成本罪的標準。從理論上講、二者容易區分,只是司法實踐中存在以假藥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與生產、銷售假藥犯罪容易相混淆。
以假藥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純粹是以假藥作爲騙取對方信任的手段來騙取他人財物,其假藥並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以定詐騙罪爲宜。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和銷售假藥罪所保護的法益是不同的,銷售假藥的行爲侵害的客體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有所不同,並且銷售假藥的行爲中並不能存在銷售者詐騙消費者的情形,但是詐騙罪中,犯罪行爲人必須對受害人實施詐騙行爲,才能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