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自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2、仲裁。
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是涉外合同糾紛常見處理方式之一。
3、訴訟。
如其他方式不能解決糾紛,則可選擇訴訟方式解決。涉外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二、涉外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涉外合同就是在法律關係中具有了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這三項要素中,至少有一項與外國有關係。
2、合同內容廣泛。
3、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要成爲一項在法律上有拘束力的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行爲能力,合同須以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簽訂,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等。
4、可能要適用外國法、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
三、簽訂涉外合同的流程有哪些?
1、一方當事人發出希望訂立合同的要約;
2、受要約人作出同意訂立合同的承諾;
3、當事人之間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自各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合同成立。
四、簽訂涉外合同需要遵守哪些原則?
1、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5、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並沒有特別規定過涉外合同的解決方法,但是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涉外合同中都會約定爭議解決方式,而且,處理涉外合同不能只參照我國法律制度,比如涉外貿易合同,要參照國際貿易法規處理。即便申請仲裁,一般的仲裁庭也沒有權利審理涉外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