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一、《民法典》對商法的區別是什麼?
民法典對商法的區別是: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識自治爲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爲主導。
二、具體內容
1.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爲中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即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係。
2.商事關係
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係,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係和商事交易關係。
(組織法和行爲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商事關係的主要標誌是商人和商行爲。
商人,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爲並以此爲常業的人,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
(2)合夥企業:與獨資公司相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聯營企業:聯營企業(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5)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商行爲,大陸法系學者一般認爲是指以營利性營業爲目的而從事的各種表意行爲。其規制原則主要有三種:
(1)主觀主義原則。主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爲出發點,在此基礎上推導出商行爲的具體形態,並以列舉的方式揭示出商行爲的範圍。大陸法系國家採用主觀主義立法原則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國,瑞士等國。
(2)客觀主義原則。客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行爲的客觀性作爲出發點來確定商事行爲。《法國商法典》創造了這一原則,而《西班牙商法典》則繼承和發展了這一原則。
(3)折中主義原則。折中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觀主義原則和客觀主義原則基礎上,依據行爲的客觀性和商人的經營方法兩個標準來確定是否屬於商行爲。日本現行商法典和法國修改後的商典法採取該立法原則。
4.形式的商法和實質的商法
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爲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5.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繫,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識自治爲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爲主導。
民法與商法可以看作一個是基本法,一個是由民法總則衍生出去的相關法律,商法的一切法律依據應當是在民法總則的範疇內的,需要明確的是,公民在社會中的相關生產和生活行爲都在民法的相關規定和約束之內,商法是商業行爲的體現,也不會有什麼例外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