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執行中止或終結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嗎?
強制執行中止或終結後訴訟時效會重新開始計算的,對於中止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有以下幾方面: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爲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七)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八)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十)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兩年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層面上強制執行中止和終結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如果已經終結了的話,說明法院以後也不會再採取強制措施了,在法院採取的這一系列強制措施之下,對方也已經履行了應盡義務,針對同一件事情,強制措施終結後也就沒必要再計算訴訟時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