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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利息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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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欠款利息法律規定是什麼?

工程欠款利息法律規定是什麼?

工程欠款利息法律規定是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進行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因此,在合同中約定利息如果超過上述規定,就是顯失公平,法院不會支持。

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應當從何時計付

司法解釋 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爲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爲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爲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爲當事人起訴之日”。

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計付。利息應該跟着本金走,應當什麼時候支付本金,未按約定支付的,就應當什麼時候支付利息。

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99示範文本)》示範文本的,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計算利息。

1、工程預付款的應付時間是開工前7天,因此預付款的利息起算時間是開工前的第6天。

2、進度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從報量後的15天計算進度款的利息。

3、結算款利息起算時間,從結算書送交給發包人後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簽證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應當從報量後的15天計算進度款的利息。

5、索賠款利息的起算時間

索賠也有利息的問題,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三、索賠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是怎樣的

1、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爲該項索賠已經認可,開始計息。

2、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爲該項索賠已經認可,開始計息。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從事某一項工程並且簽訂了相關的工程合同,其中也明確約定有利息的話,那麼應當是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來進行處理。在沒有約定利率的情況之下,應當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來進行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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