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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房屋買賣如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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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房屋買賣如何審理?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作爲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這樣規定,一是考慮到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比較瞭解案情,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同時可以充分發揮原審法院的自身糾錯功能;二是避免出現下級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上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

法院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時,先對第三人提出的撤銷理由進行審理,撤銷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原審裁判和調解對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並同時對第三人與原審當事人之間、原審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重新作出裁判,即“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撤銷理由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是依據新事實提起的新訴,對新訴的裁判,當事人和原訴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認爲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而在規定時限內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他人之間已經生效的、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確保第三人民事權益不受損害的一項訴訟制度。

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需同時滿足以下的條件: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爲標準,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民事訴訟法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時間是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自己的民事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的,6個月時間內。主要就是做出這樣的一種規定,爲了避免對於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所以需要維護裁判的公信力。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其他人的案件審理的結果,對於第3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那麼是可以其行使撤銷權的。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這樣的一種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同時也必須要在規定時間限制範圍內,也就是需要在6個月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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