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法院調取的證據要質證嗎?
民事訴訟中法院調取的證據也需要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四十七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二、民事訴訟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民事訴訟質證流程是怎樣的?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爲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
四、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綜上所述,質證是訴訟活動進行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而且,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比如證據涉及到商業祕密或者涉及個人隱私等。如果人民法院庭審過程中認爲有必要,也可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