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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時效最長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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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時效最長多久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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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多種情形均有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卻沒有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工傷賠償的情形。工傷賠償爭議作爲勞動爭議的一種,其仲裁時效的起算與其他勞動爭議顯著不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6]28號)第1條規定:“目前勞動行政部門對處理勞動者工傷申訴沒有時效的規定。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認定及可否享受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應不加區別地將職工負傷之日確定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受理和處理”。

因此,可以說到目前爲止,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對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工傷賠償的仲裁時效起算點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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