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怎麼辦?
1、對仲裁裁決書不服可以提出撤銷裁決的請求,但提出撤銷請求需要確定自己滿足以下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2、如果是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符,可以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院收到撤銷裁決的請求之後怎麼處理?
1、法院收到撤銷裁決的請求之後需要在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2、撤銷裁決的請求需要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不管是勞動者、還是單位,若是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符,可以向法院起訴,起訴的期限是從收到裁決書後的十五日。如果是對勞動仲裁之外的裁決不服,則需要在收到裁決之後的十五日之內提出撤銷裁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