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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入刑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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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入刑的標準是什麼?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入刑的標準是什麼?

標準: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假冒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爲。

1、行爲人必須具有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爲。

2、行爲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爲。

上述兩種要素必須同時具備並存有機的聯繫,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爲人出於虛榮心僅僅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但並未藉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既有冒充軍人的行爲,又有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未以冒充軍人爲手段的,即兩種行爲之間不存在有機聯繫的,也不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其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軍人冒充其他身份的軍人,亦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爲了謀取非法利益。這裏所說的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

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是什麼?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爲欺騙行爲,而且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爲手段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滿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有所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

法律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纔可構成詐騙罪;而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爲,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爲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作爲一種行爲犯罪,在定罪時是不考慮犯罪嫌疑人所獲得的非法利益的大小的,但是詐騙罪就需要考慮實施詐騙行爲的行爲人所獲得的全部的非法財產,如果是沒有達到法定的定罪數額的,就只能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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