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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詐騙罪競合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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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搖撞騙罪詐騙罪競合關係是什麼?

招搖撞騙罪詐騙罪競合關係是什麼?

行爲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3000元以上,其行爲已成立詐騙罪,因該行爲又滿足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行爲人一個行爲同時滿足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兩罪的構成要件,故成立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想象競合,當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如果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500萬,成立招搖撞騙罪,法定最高刑10年有期徒刑;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家屬招搖撞騙500萬,成立詐騙罪,法定最高刑無期徒刑。所以說,如果採用兩罪想象競合擇一重罪的處罰原則來對被告人定罪處罰,那麼就會較好體現罪行相一致原則。

二、招搖撞騙罪詐騙罪有哪些區別不同?

兩者都表現爲欺騙行爲,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爲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纔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爲,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爲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綜上所述,招搖撞騙罪詐騙罪兩種犯罪存在差異和共同點,也就是說根據犯罪情節的程度,兩個罪名可以轉化,存在想象競合關係。對於招搖撞騙行爲和詐騙行爲並存的情況,如果數額巨大的,就應該按照詐騙按照處理,選擇較重的一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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