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資詐騙罪八種情形有哪些?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爲,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
二、集資詐騙罪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6.12.16法發〔199632號〕
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的行爲。
行爲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爲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爲,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遇到劫機詐騙這種行爲的話,記得一定要向公安機關及時的進行報案,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到投訴舉報信息之後就會立案處理。集資詐騙罪的行爲方式比較多,比如說攜款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