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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詐騙罪的行爲方式有以下這些:(一)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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