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科普>刑事辯護>強制措施>管制的執行方式是怎樣的?

管制的執行方式是怎樣的?

普法知識館 人氣:7.65K

一、什麼叫做管制

管制的執行方式是怎樣的?

管制,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主要針對罪行性質輕、危害小、人身危險性較小。管制並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很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爲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於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二、管制的執行方式

1、管制的期限。根據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2、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即對管制的執行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這個權力。根據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管制的具體機關應當是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分子執行管制時,應當注意貫徹羣衆路線,即充分發揮有關單位或基層組織的作用,依靠羣衆,監督犯罪分子遵守有關規定。

3、管制刑期的計算。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判決開始執行的當日起計算,當日包括在刑期之內。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4、管制的解除。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羣衆宣佈解除管制。這樣規定有利於防止無限制地延長管制,損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及時宣傳法制,教育羣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通過今天小編爲大家講解的管制的執行方式,相信大家就已經很清楚明白什麼是管制,和管制的執行方式,大罪有大的處罰方式,小罪也有小的處罰方式,不過處罰再小也是觸犯法律了,還是希望大家做一些事三思而後行,爲自己的以後好好打算。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陝西律師。

TAG標籤:#管制 #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