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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死刑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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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死刑注意事項有哪些

執行死刑注意事項有哪些

死刑的執行,除應遵循法定的程序外,還應處理好以下事項:

(一)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二)對死刑犯的遊街示衆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受舊習慣的影響,爲製造聲勢,增強法律的威懾效果,將死刑犯插上寫有姓名和罪狀的標籤,拉到繁華地區遊街示衆。這種做法是對罪犯人格的侮辱,違反法律關於執行死刑不應示衆的規定。而且,這樣做容易對外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曾多次聯合發出通知,嚴禁對死刑犯遊街示衆,以體現文明執法。

(三)對外國人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應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二、哪些情形不適用死刑

1.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於其生理和心理髮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驗也有限,從充分體現保護青少年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否已滿18週歲,是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一律按公曆年、月、日計算實足年齡,必須是過了18週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認爲已滿18週歲。

2.對於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胎兒出生的權利。“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於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對於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即使這兩類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也不應適用死刑。

死緩屬於死刑中的一種特殊制度,法律中規定對於那種不是必須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不過罪犯最終死不死得了,還要看其在死緩期間的具體表現。並不是只要被判死緩了,就一定不會死。如果在緩刑期間有故意犯罪的話,那就可以馬上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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