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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拒絕辯護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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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人拒絕辯護應該怎麼處理?

外國人拒絕辯護應該怎麼處理

犯罪嫌疑人拒絕辯護的法院有可能會宣佈休庭,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爲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這表明拒絕接受辯護與委託辯護、申請法律援助一樣,都是被告人的權利。被告人與辯護人形成法律服務關係的根基在於被告人對辯護人有着充分的信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准許。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宣佈休庭;仍有辯護人的,庭審可以繼續進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絕辯護人辯護後,沒有辯護人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該被告人另案處理,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繼續進行。

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師,由其自行辯護。

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開庭後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不予准許。

二、辯護人的範圍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總而言之,犯罪嫌疑人本身是享有拒絕辯護的權利的,如果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外國人,這種情況其實也符合指定辯護的法定條件,對於法院的指定辯護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也表現出拒絕的態度,那法院也只能在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下依法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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