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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辯護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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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辯護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一、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辯護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爲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迴避申請權。爲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處罰是什麼?

根據《決定)}第六條的規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罌粟、大麻、古柯樹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且數量較大,或者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或者抗拒剷除的行爲。嚮明知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較大數量毒品原植物種子的,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論處。認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要注意與製造毒品罪區別開來。前者是指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爲,後來是指將毒品原植物進行加工、提煉,製造毒品的行爲。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又以其爲原料製造毒品的,應當以製造毒品罪從重處罰。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又實施其他製造毒品行爲的,應當分別定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和製造毒品罪,實行並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6.6 法釋[2000]13號)

第五條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較大”;非法種植大麻三萬株以上,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大”。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款)

人民檢察院如果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起了公訴,可以肯定,司法機關必然是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確切的犯罪證據的,但司法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工作也都需要依靠律師和其他的法律制度進行監督。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辯護權可以自己行使,但大多或者最好是通過專業的律師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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