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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據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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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說辦案就是要講證據的,這個證據除了辦案機關調查取證到的以外,很多時候也是由當時人自己提供的,當事人提供真實有效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越多,本案最後的判決就對自己越有利,所以當發生刑事案件時,需要提前準備好相關的證據,目前我國的訴訟法對於證據的種類分了7個種類,所謂犯罪的證據就是除了表現形式外其他能夠證明事件真實性的的外部條件,也是有法律約束的。

刑事訴訟證據種類

一、物證和書證是一般案件中最常見的證據

也是最容易收集到的,物證比較好理解,多數都是一些物品,或者一些原件存在的狀況可以證實案件的真實性,常見的是物品和案發現場的一些痕跡。書證和物證的區別是一般書證是寫出來的資料,就相當一個人自殺的時候被懷疑是他殺,如果這個時候可以拿出他的日記或者遺書來證明這個人有自殺傾向,一般就可以判斷這個人是自殺的,這個證據一定要是真實的,不能是後期僞造的。

二、證人的證詞

很多案件的發生一般都是會有證人的,看到案件發生經過的人都有義務成爲這個案件的證人,有關調查機關和根據證人的描述進行記錄,記錄後證人簽字蓋章後就成爲了這個案件的證言,這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一些特殊人羣是不能成爲證人的,比如年紀小的孩子,或者有精神疾病的人等,雖然作爲證人是義務,不過也要對自己的話語進行負責,如果因爲虛假證詞影響了案件之後的處理,也是要負有一定責任的。目前很多案件中雖然目擊者很多,但是願意出來作證的人不多,也給辦案人員帶來了一定的壓力。

三、被害人陳述供詞

這部分很好理解一般情況下就是說被害人根據自己的相關情況,向辦案機關陳述事情的經過,這部分陳述也是要真實有效的,如果被調查和實際情況不符,被害人也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

四、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供述和辯解

指犯罪嫌疑人對這個案件的一些陳述和表達,對案發的情況進行告知,同時對於被害人說的一些事情進行辯解,主要是以口述的形式,這個時候犯罪嫌疑人陳述案件越詳細可能對案件越有幫助,當然這是要在犯罪嫌疑人自願的情況下,有的犯罪嫌疑人不願意說出事情,辦案人員會用一些特殊的手續讓犯罪嫌疑人交代違法過程,這是不符合規定的,相關的辦案人員也會受到一定的處分。

五、鑑定結果

一般是由辦公人員找的一些專業的人員對案件的相關結果進行審覈和判斷,這個時候有一些敏感的人需要回避來確保鑑定結果的真實有效。

六、現場的勘驗和檢查結果做出的相關記錄

這個記錄一般是由辦案人員做的筆錄,在事故現場看到或者間接調查出的一些記錄。

七、原件有關的信息資料

比如錄音等能證明案件的一些信息證據。

以上是刑事案件的幾種證據,刑事案件本來就是一種比較複雜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也會遇到不同的阻礙,如果發生刑事案件建議還是請專業的律師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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