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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聚衆鬥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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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方某聚衆鬥毆案

方某工作期間因工作瑣事與朱某發生爭吵,繼而互毆。被勸開後,方某召來同夥意圖毆打朱某。朱某逃跑,並電話糾集同夥趕到,反過來追打方某一方,造成方某輕傷。公安機關立案後,方某自首。檢察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朱某、方正某等以持械聚衆鬥毆罪判處二至三年有期徒刑。擔任方某辯護人後,針對被告人方某及其家屬陳述和具體案情,着重從方某應系未成年人及方某行爲不符合持械鬥毆特徵進行辯護。方某戶口簿、身份證上登記的出生日期1989年4月11日,方某家屬、出生時接生人員及當地居民委員會證實方某實際出生於農歷1990年10月29,即公曆1990年12月15日。其父母1990年6月24日登記結婚結婚證上其父母出生年月分別爲1967年5月和1968年3月,但戶口簿上其父母出生日期登記爲1976年12月和1978年6月。如果戶口簿登記的情況屬實,則方某不但在其父母1990年6月登記結婚前即已出生,且其出生時其母親才11週歲,顯然戶口簿錯誤登記的可能性較大。爲明確方某案發時確切年齡,律師申請對方某進行骨齡鑑定。同時考慮到持械聚衆鬥毆作爲加重情節被我國刑法規定了與普通聚衆鬥毆不一樣的刑罰標準。

辦案思路及心得

律師力證方某不屬於持械鬥毆。“持械”一般指參加聚衆鬥毆的人員爲鬥毆攜帶器械或者使用器械的情形,一般包括事先準備器械並持械鬥毆和臨時獲取器械並持械進行鬥毆。該案中被告人方某方事先沒有準備器械。同時,由於朱逃跑,方某方實際未打到朱某,在放棄離開時朱某糾集的同夥趕到,方某一方被打四散而逃。本質上方某屬於犯罪未遂,有聚衆行爲,而未發生相互進行攻擊、廝打的鬥毆行爲。

裁判結果

最終法院雖未進行骨齡鑑定,但確認方某系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方某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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