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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贓的量刑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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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贓的量刑原則是怎樣的?

在刑事犯罪的過程中,如果罪犯或其家屬能夠積極的退還贓物,對受害人及其家屬作出相應賠償的話,其實法官在量刑的時候也是會適當考慮這一情節,然後對罪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那法律中規定的退贓的量刑原則是什麼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退贓、退賠量刑情節須考慮因素:

1、犯罪性質;

2、退贓、退賠行爲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

3、退贓、退賠的數額;

4、 退贓、退賠的主動程度等情況。

二、退贓的量刑原則是怎樣的

退贓、退賠量刑情節從寬幅度比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退贓、退賠:

(1)退贓是指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贓款或者贓物,直接退還被害人或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爲(“贓”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過犯罪手段非法獲取的贓物,包括金錢和物品);

(2)退賠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贓物已被非法處置或者毀損而無法退還被害人原物,而採取折價方式直接賠償被害人或者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爲;

(3)案發後,贓款、贓物仍然爲被告人控制時,產生追繳(追贓)和退贓問題;贓款、贓物不復存在時,則產生責令退賠和退贓問題。

2、追贓、追繳與被告人悔罪態度及人身危險性無關,積極配合追贓、追繳的除外(也應視情況給予適當的從寬處罰)。

3、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內部應按其各自分贓數額進行退贓、退賠,對外則對被害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各被告人均到案並能履行退贓、退賠義務的,某一被告人按其分得的贓款、贓物進行退贓、退賠,即視爲全部退贓、退賠。

(2)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雖到案但無能力或者拒不退髒、退賠的時,該被告人應當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數額退贓、退賠,纔可以視爲全部退贓、退賠並適用較大的從寬幅度;否則只能按照部分退贓、退賠確定從輕比例。

三、如何認定積極退贓

(一)發現暗中送的或者家屬代爲收受財物而退還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行爲人爲謀取某種利益,在對方不接受財物的情況下,採取暗中送物或將財物故意放在對方的辦公室或家中即離去等方式,讓對方接受財物,對方一旦發現財物及時退還。還有的因爲對方拒受財物或怕對方不收財物,就以種種藉口讓其家屬代收,對方發現後。即將財物退還。對上述情況,由於行爲人缺乏受賄的故意,顯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更談不上“積極退贓”減輕處罰問題。

(二)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

有的行爲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後,因某種原因而認識到自己行爲的錯誤,決定把財物退還給對方;有的人因未給對立辦成允諾的事,而自動把收受的財物退還給對方。如何認定上述兩種行爲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一種意見認爲,主張退還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致使受賄行爲不復存在,談不上定罪處罰的問題。另一種意見認爲,行爲人雖然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退還了,但不能抹殺已構成受賄罪的事實,只是在處理上可以從寬而已。現在同意第二種觀點較爲多數。其一,這種退還,不能否定犯罪事實的客觀存在及其對社會的危害。即這種退還仍然是構成犯罪前提下的退還。其二,這種退還,只能說是一種悔罪表現。行爲人從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變爲不願佔有他人財物,表明其主觀惡性的減弱,並且減少了對方的經濟損失。其三,這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者外,對於受賄罪的構成沒有影響,只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鑑於受賄人最終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主動退還,這屬於“積極退贓”行爲,由於其主觀惡性的嚴重程度和情節惡劣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相應減輕,因而在處理時,一般應予從寬。

(三)因對方索要而退還

這種情況大體有三種表現:一是對方對索賄不滿,要求退還。二是對方謀取利益的目的未達到,要求將賄賂款退還。三是對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還。

本站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此。除了積極退贓之外,其實還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來讓罪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就包括立功、自首、坦白等等。而這些光靠罪犯自己在庭審過程中辯解是不行的,最好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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