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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誹謗造謠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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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誹謗造謠如何處理
我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了誹謗罪,對於惡意誹謗造謠生事,且情節嚴重的,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條文爲:“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對誹謗造謠如何處理:
1、受害人可與行爲人進行協商,明確其行爲的違法性,如果對方同意停止侵害行爲並賠償相應損失,則此時就可終了。
2、如果協商不成,受害人可去派出所報案,對方涉嫌治安違法甚至在已經造成嚴重後果情況下已涉嫌構成誹謗罪。公安機關會出面解決,根據情況或者調解結案,或者給予對方治安處罰。
3、如果受害人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則可請律師書寫訴狀,組織證據,到法院提自訴。法院根據案情可在證據不充實前提下要求公安機關協助調查證據,對行爲人進行依法審理,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法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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