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批捕到審查起訴要好久嗎?
並不需要多久,從批捕到審查起訴大概時間爲三個月左右。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會有相應的延長。
公安機構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構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檢察院批准逮捕後一般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個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有可能延長時間,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二、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爲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從批捕到審查起訴要三個月,犯罪嫌疑人存在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情況;犯罪嫌疑人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經公安機構的提議,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可以依法逮捕。有新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實,人民檢察院可以批准,逮捕該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