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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的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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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的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兒童的身心比成年人要脆弱得多,國家歷來重視對兒童的保護。明知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而實施猥褻的,有可能涉嫌犯罪。但是,構成本罪行爲人主觀方面必須“明知”,在不“明知”的情況下,不成立猥褻兒童罪。而此時認定構成犯罪的話,對猥褻兒童的量刑處罰是怎樣的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猥褻兒童的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犯本罪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爲標準,從重處罰;聚衆或在公共場所當衆猥褻兒童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爲標準,從重處罰。

二、猥褻兒童罪對兒童的年齡界定

我國法律規定猥褻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未滿14週歲的男孩和女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覆》中規定:“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爲兒童”;而關於婦女年齡的界定,並無相關司法解釋加以確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領域,都將婦女的年齡擴大解釋爲已滿14週歲,司法實踐中亦是如此。

猥褻兒童罪的社會危害性畢竟不能和強姦罪相提並論,所以在量刑方面自然也就要比強姦罪的處罰輕得多。在認定本罪過程中,除了查明行爲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而實施猥褻,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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