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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段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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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條將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段分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年齡階段,具體規定如下:

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段是如何規定的?

1、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按照我國《刑法》第17條第1款的明文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進入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由於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體力和智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具有了一定的社會知識,是非觀念和法制觀念的增長已經達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夠根據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規範的要求來約束自己,因而他們已經具備了基本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因此,我國《刑法》認定已滿16週歲的人可以構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爲負擔刑事責任。

2、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按照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週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一般地說,不滿14週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也可視需要對接近14週歲,如12~13週歲的人由政府收容教養。

3、相對無刑事責任階段

按照我國刑法典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也稱相對無刑事責任階段。達到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辨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爲的能力,即對某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具備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負刑事責任。

不同的年齡階段,是否判斷能力有限,故此在實施了違法行爲之後,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也不盡相同。對於那些還未滿14週歲的民事主體,即使實施了犯罪行爲,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是此時需要到指定地點接受教育。而杜宇那些16週歲以上的主體,犯罪後需要嚴格按照《刑法》等法律規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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