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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我國偷越國境罪的客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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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我國偷越國境罪的客體是什麼

對於我國偷越國境罪的客體是什麼

組織偷越國境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向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明知是國(邊)境線卻仍決意偷越的。如果行爲人不明確或不知道是國(邊)境界,而誤出或誤入的,不能構成本罪。

實施本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違反了紀律,爲了逃避處分;有的是犯了罪,爲逃避刑事處罰;有的是爲了走私販毒等。不同的動機可以作爲處罰情節考慮,但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對一般居民爲了探親訪友、趕集、過境耕種或出國謀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可按我國出入境管理法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二、本罪與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叛逃罪的犯罪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在國家機關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還包括國家機關內的非從事公務的人員。

2、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明知偷越國(邊)境的行爲是違法行爲,會給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壞,而仍然希望這一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內容是,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應叛逃,而仍然故意爲之。

3、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的行爲;叛逃罪在客觀方而則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處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爲。

4、犯罪客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叛逃罪侵犯的客體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對組織越境罪的具體認定和處理,需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節辦理。定罪判決只能在滿足構成要件的基礎上進行處理,不構成條件不可能定罪,也可以聘請律師進行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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