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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衆鬥毆致死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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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衆鬥毆致死怎麼處理

持械聚衆鬥毆,是聚衆鬥毆罪的法定加重情節,聚衆鬥毆致人死亡,刑法規定按故意殺人罪處理。那麼,如果是持械聚衆鬥毆致人死亡,應該怎麼處理呢?構成犯罪呢?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詳細解答。

一、持械聚衆鬥毆的定罪:故意傷害罪

聚衆鬥毆罪,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

刑法第292條規定,犯聚衆鬥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 多次聚衆鬥毆的;

( 二 ) 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 三 )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 四 ) 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故意傷害、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此,聚衆鬥毆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殺人罪處理,此處是注意規定。持械行爲,是一種犯罪手段,不再按照聚衆鬥毆罪的法定加重情節處理。

二、持械聚衆鬥毆致人死亡的處罰:

刑法第234條規定,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別殘忍,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聚衆鬥毆一方參加者中的部分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而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並不知情,應由直接致害人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如果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對局面能制止而未予制止持放任態度,則不屬於共同犯罪實行過限,也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無法查明實行過限者爲何人的,則屬於事實不清,應根據疑罪從輕、疑罪從無的原則全案認定爲聚衆鬥毆罪。這種處理結果雖然放縱了實行過限者,但這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也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

2.聚衆鬥毆一方均對可能造成對方重傷、死亡後果有充分認識,如事先均明知持械並有相關共謀,則對首要分子及其他積極參加者全部認定爲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因爲,此時聚衆鬥毆一方形成概括共同犯罪故意,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均在其故意範圍之內,但量刑時應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進行裁量。

3.聚衆鬥毆中自己的一方成員被對方致重傷、死亡後果的,而沒有造成對方重傷、死亡後果的,有學者認爲,這種情形應對直接造成重傷、死亡的鬥毆者和雙方首要分子認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筆者認爲,這種觀點不能成立。任何犯罪侵犯的客體都要通過對一定的物或人即犯罪對象體現出來,但不包括行爲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身遭到損害所反映的客體和對象。因此,聚衆鬥毆中本方成員被對方致重傷、死亡的,本方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此後果不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這也符合一事不重複評價原理。

持械聚衆鬥毆致死,按照故意殺人罪處理,持械行爲只是作爲一種犯罪手段。關於主、從犯的認定,參照刑法有關規定。聚衆鬥毆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小編提醒各位遇事和氣解決,不要動粗,一不小心就可能構成犯罪。如果您還有什麼其他需要了解的內容,您可以向本站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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