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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罪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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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罪的量刑標準
賄賂犯罪一般指的都是受賄罪,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受賄罪也是一種數額犯,受賄行爲必須達到一定的金額纔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同樣,受賄罪的量刑也是依據犯罪數額來進行劃分。
受賄罪又三等刑罰,分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據2016年頒佈的貪污賄賂犯罪司法解釋的規定,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屬於受賄數額較大,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屬於受賄數額巨大,判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反腐倡廉是國家最爲重視的,貪污賄賂犯罪是少有的幾種還保留死刑的經濟類犯罪,由此可見一斑。
以上就是賄賂犯罪的量刑標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第一款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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