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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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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僞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僞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僞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僞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不足五千張(枚)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五千張(枚)以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不滿人民幣四千元或者幣量不足四百張(枚)或者具 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 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量刑規則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金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的這種做法,性質是非常惡劣的,可量刑標準也要考慮到犯罪嫌疑人換取的貨幣面額,換取貨幣面額高達好幾十萬元的話,判處無期徒刑的可能性是極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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