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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犯罪既遂是刑法多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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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犯罪既遂是刑法多少條?

對於犯罪既遂是刑法多少條

我國刑法中沒有關於犯罪既遂的詳細規定,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着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作爲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說”作爲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犯罪既遂形態主要存在以下四種類型:

1、結果犯。在結果犯中,行爲人着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爲後,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該犯罪結果的,不構成犯罪既遂。

2、行爲犯。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爲的完成爲標誌,但這些行爲並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

3、危險犯。在危險犯中,行爲人着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爲後,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危險狀態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導致該法定的危險狀態的,不構成犯罪既遂。

4、舉動犯。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存在既遂形態與預備形態及預備階段的中止形態之別。

二、犯罪未遂的量刑是怎樣?

對於如何處罰犯罪未遂。各國有不減主義、必減主義和得減主義之分。不減主義,即不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因爲未遂犯的主觀惡性和既遂犯並無區別。必減主義,即必須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因爲犯罪未遂形態畢竟沒有完成犯罪,並且往往沒有實際造成危害結果。得減主義,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法官斟酌裁定是否從輕、減輕處罰。

我國採取得減主義,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犯罪未遂的特徵有哪些?

1、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2、犯罪沒有得逞。對於結果犯,行爲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於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爲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爲人慾實施完畢的行爲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爲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爲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由此得知,刑法中沒有任何一條對犯罪既遂有明確規定。部分人認爲可以按照構成要件來理解犯罪既遂,還有一部分人則堅持犯罪既遂應該是實現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肯定有本質的區別,這些比較專業的立法問題還需要通過法律予以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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