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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定失職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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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裁定失職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執行裁定失職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執行裁定失職罪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賄賂,有前三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過失。

對於執行裁定失職罪的具體量刑標準,是基於上述不同的違法事實和造成的惡劣情節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上,可以基於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裁定相關案件時,存在的失職行爲來進行認定,如果是故意行爲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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