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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判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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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判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法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判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下列情形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務罪指向的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指向的對象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其次,妨害公務罪的方法必須是用暴力、威脅的方法,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要求用這種方法。但是,在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往往表現爲司法工作人員到現場強制執行判決、裁定時(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強制搬遷時),當事人用對執行人員實施暴力的方法阻礙執行,這既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務的特徵,通常認爲,對執行人員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礙執行判決、裁定,因此,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更爲恰當。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

當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其暴力程度應以造成輕傷害爲限度,如果行爲人在抗拒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將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打成重傷甚至殺害的,則應按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理。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提出申訴的界限

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訴的權利。有些當事人在提出申訴時不冷靜,可能會對有關執行機關的人員發生頂撞,只要他未抗拒執行判決、裁定的,就不能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如果是因爲原判決失當或者當事人客觀上確有困難,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不能對當事人定罪,而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判決作適當改變。如果由於執行人員執行手續不完備,態度蠻橫粗暴等工作錯誤而導致當事人抵.制執行判決、裁定的,也不宜對當事人定罪。而應在糾正執行人員工作錯誤的基礎上再執行判決、裁定,對於行爲人只是消極地不執行判決、裁定或者抗拒執行情節輕微的,也不應作爲犯罪處理的,而應先行教育,進而可強制執行。

拒不執行判決就屬於法院給出了判決的結果而不願意執行,對於此行爲只要是有能力而不執行的,那麼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嚴重者就可以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對於當事人不僅要被判有期徒刑,而且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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