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觀方面上表現爲行爲人進行運輸毒品的行爲與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運輸,過失不構成本罪。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根據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前,關於麻醉藥品種類規定了128種麻醉藥品。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根據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於運輸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週歲才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運輸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規定和處罰是什麼
《刑法》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運輸毒品的構成條件,是若有走私、銷售、運輸、製作毒品,不管數目多少,都該當追查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分。且達到十四周歲以上的進行毒品交易,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懲罰,運輸數量較大,情節嚴重的,一般處於無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