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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什麼、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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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什麼、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對投毒罪進行了修訂,將投毒罪改爲投放危險物質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爲,同時取消投毒罪這一罪名。可以說,這一修訂順應民心民意,得到了廣泛的擁護和擁戴。爲了能夠進一步地瞭解和正確運用投放危險物質罪,本文爲您介紹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什麼以及如何認定投放危險物質罪相關問題。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什麼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一)犯罪客體

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犯罪客觀方面

行爲人實施了投放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

本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爲人的行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

(三)犯罪主體

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爲本罪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犯罪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爲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如何認定投放危險物質罪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與以投毒爲手段的行爲如何認定

不論在何種場合投毒,投毒行爲的具體指向如何,只要行爲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爲會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傷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應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論處。

如果投毒行爲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特定個人家庭飼養的禽畜、承包的魚塘等,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局部範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定投放危險物質罪。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與未遂如何認定

本條增加了投毒這種行爲方式。對投毒行爲直接適用本條之規定。故只要行爲人實施的投毒行爲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既遂。

(三)投放危險物質罪與環境污染行爲如何認定

環境污染,是指工廠、企業、事業和科研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任意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壞自然資源,在規定的期限內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爲。這種行爲的危害後果,有時雖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相似,但行爲產生的原因和表現形式,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不同的。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如何認定

如果行爲人違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規定,也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但這種罪是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過失構成;而投放危險物質罪則不受這個範圍的限制,在主觀上表現爲故意。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判幾年

犯本罪,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般來說,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爲主要包含如下幾種方式:第一,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不特定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第二,將毒物投放於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第三,在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在這三種常見的行爲方式之外,當然也並不排除其他行爲模式。以上就是對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什麼以及如何認定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介紹、說明,希望您對我們的回答感到滿意。如果您還有具體問題或者進一步的需求,不妨諮詢刑事辯護律師,相信他們一定會竭誠爲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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