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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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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何處罰?

內科醫學全書中能夠被治癒的病只有幾種,而傳染病有大面積傳播的特性,比一般的病更加具有危害性。提供致病公共資源的機構和患有致病結果嚴重傳染病的人,在已知或未知的情況下傳染他人或做出可能使病症傳染的行爲,屬於違法犯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何處罰?一起看下此罪名其他規定:

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爲。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需要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違反傳染病法規而實施的行爲,可能發生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採取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本罪侵害的客體爲國家關於對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爲。

二、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甲類傳染病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傳染病分爲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徵)、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二)構成本罪的幾種情形

根據《刑法》第330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妨害傳染病防治的情形包括,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過失的認定

本罪主觀方面從形式上表現爲兩種形式,一是對國家有關傳染病防治法的主觀心態;再就是對其行爲導致危害結果的主觀心態。根據有關刑法理論,犯罪構成的主觀表現應當爲行爲人對行爲結果的認知態度。故對本罪主觀過失的判斷,應當認定其對行爲是否導致甲類傳染病的心理狀態,只要應當預見自己行爲可能發生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採取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的,其主觀方面就表現爲過失。

(四)不構成本罪的具體情形

根據《刑法》第330條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實施了法律規定的諸如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等幾種情形之一;主觀方面須爲過失;具有引起甲類傳染病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缺乏其中任何一個基本條件,一般情況下不能構成本罪。比如因爲自然災害的原因引起的飲用水不合格,並不是行爲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而造成的;或者雖然拒絕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措施,但是卻沒有引起引起甲類傳染病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一般不能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具備上述妨害傳染病防治行爲,主觀心態爲故意或者間接故意的話,雖然不能以本罪定罪處罰,造成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卻有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處罰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規中的傳染病分三類,包括無法醫治的和能夠迅速大面積傳播的有數十種以上。供水單位、加工工廠、衛生機構都若監管不當都有可能成爲傳染源,故和個人同樣受傳染病法管制,而自然條件下的水源出現問題不算在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何處罰?一般視情況處3到7年有期徒刑,同時符合主觀過失和嚴重危險兩個條件纔會判定爲犯罪。有疑問可諮詢本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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