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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有關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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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有關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

現實生活中不法侵害行爲是最爲常見的一種違法行爲,人們爲了保障自身利益與安全,與分法分子有所語言以及肢體上的碰撞行爲,在法律上稱之爲正當防衛,正當防衛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下面就由小編爲大家介紹有關正當防衛有關法律規定。

一、正當防衛有關法律規定條件是什麼

正當防衛有關法律規定條件需要滿足以下幾點:

(一)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爲發生

所謂不法侵害行爲,是指人所實施的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的侵襲和損害行爲,包括違法和犯罪行爲。對下列幾種行爲,均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1)對合法行爲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合法行爲包括依照法令的行爲、執行命令的行爲、正當業務行爲等;

(2)對正當防衛行爲不能實行反防衛:

(3)對緊急避險行爲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5)對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6)對過失犯罪和不作爲犯罪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因爲上述各種行爲,有的是正當合法行爲,有的是缺乏侵害緊迫性的行爲。

如果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爲人誤認爲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者進行防衛,則屬於假想防衛。對此種情形的處理,視行爲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不同:如果主觀上有過失,並造成法律規定的損害後果,依過失犯罪論處;如果沒有過失,則應當按照意外事件處理,不予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二)不法侵害行爲必須正在進行

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行,這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所謂不法侵害已經開始,通行認爲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實行不法侵害時作爲不法侵害開始的標誌,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已經十分明顯、緊迫的情況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應認爲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所謂不法侵害尚未結束,通行認爲是指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或者說不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威脅合法權益。具體而言表現爲以下幾種情況: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動中止不法侵害;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因自身因素等原因已不可能繼續進行不法侵害;其三,不法侵害已經既遂;其四,不法侵害人離開侵害現場。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的“防衛”的,不是正當防衛,而是不適時防衛。對於因不適時防衛而造成損害結果的,如果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故意或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應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三)防衛行爲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這是由正當防衛的目的和不法侵害人自身行爲的非法性所決定了的。對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實行 “防衛”的,達不到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不具有正當性,不是正當防衛。對於這種情況,如果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應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爲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1] 根據《刑法》 [1] 第二十條規定,爲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正常的維權行爲中,正當防衛是最爲基礎的防衛方式。針對不法分子侵害公共利益以及個人利益時,採取制止的行爲。但是瞭解正當防衛有關法律知識,合理運用法律規定,是非常重要的,不僅維護了自身利益,同時也制止的違法行爲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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