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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對於嫖娼事後證據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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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對於嫖娼事後證據如何認定?

一般對於嫖娼事後證據如何認定?

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在查處賣淫、嫖娼案件中,僅有賣淫、嫖娼人員的供述,而無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爲。

認定賣淫嫖娼行爲,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還應調查的其他證據,如:民警當場抓獲時民警的證言;或者現場的有關物證或書證;或者能夠證明賣淫嫖娼的視聽資料;或者介紹或容留人的證言;或者其他人證、物證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嫖娼,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爲。

由於法律並不追究屬於道德範疇的婚外性行爲、婚前性行爲,因此公安機關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爲不是以感情爲基礎,而是基於金錢和性的交易,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爲。

認定嫖娼一般是很難的,絕大多數都是抓個現場,否則,當事人不承認,很難有證據證明 。

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嫖娼,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爲。

認定賣淫嫖娼行爲時,常有一種情況困擾着公安民警,就是行爲人自稱是戀愛關係,是朋友,並一口咬定雙方沒有金錢交易,公安民警“明明知道”他們是在賣淫嫖娼,但苦於沒有其他證據,因而非常惱火,甚至不惜使用刑訊逼供的違法手段獲取口供。其實要證明雙方是否是戀愛、朋友關係也不太難,只需將雙方分別進行訊問、查證,詢問對方基本情況,兩人認識的時間、場所、事由等即可,如果雙方有感情基礎,雙方會對對方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情況比較清楚,雙方甚至有可能是同事、同學、鄰居等;而賣淫嫖娼人員一般並不瞭解對方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情況,或者瞭解的情況不屬實,這樣即可排除所謂的有感情基礎。但是,即便分開訊問,公安民警仍有可能獲取不到對嫌疑人不利的口供,這時,民警應認真地思考一個問題:就是自已“明明知道他們是在賣淫嫖娼”,不過是民警自己主觀上的判斷,並不必然就是事實。由於法律並不追究屬於道德範疇的婚外性行爲、婚前性行爲,因此公安機關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爲不是以感情爲基礎,而是基於金錢和性的交易,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爲;否則,只能放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嫖娼是屬於國家嚴格禁止的行爲,而且這種行爲如果嚴重的話,一般是會被拘留的,但執法人員認定是嫖娼的話,那麼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更好的進行執行,因此,對於證據執法人員一定要結合着各項的因素才能更好的處理後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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