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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包庇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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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窩藏、包庇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窩藏、包庇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窩藏、包庇罪量刑具體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別

(一)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行爲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後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爲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後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犯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於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僞證罪的界限

僞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爲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爲,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爲一般主體;而僞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僞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僞證罪掩蓋的是何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

(4)窩藏、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僞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司法實踐中,對於窩藏、包庇罪的具體量刑標準,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決和處理的,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存在窩藏或者包庇行爲的,是需要追究上述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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