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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要求結果發生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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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中止要求結果發生是否合法?

犯罪中止要求結果發生是否合法?

《刑法》第24條第一款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爲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爲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作爲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爲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中止行爲本身具有密切關係:沒有中止行爲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態,中止行爲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爲本身又具有區別:中止行爲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爲;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

換言之,中止行爲之前的行爲屬於犯罪行爲,是行爲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中止行爲本身屬於刑法所鼓勵的行爲,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

二、犯罪中止必須要具有哪些特點?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預備或者着手實行犯罪過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經得逞,則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

2、必須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裏包括兩種情況:

(1)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實行犯罪之前,主動放棄犯罪意圖,停止着手實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之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中止犯罪行爲。放棄犯罪是出於行爲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如果是出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進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來,則不能視爲犯罪中止。

(2)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後,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放棄繼續犯罪,並主動採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促使犯罪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真誠悔悟,認識到犯罪可恥,洗手不幹;因被害人哭泣、求饒,而產生同情、憐憫之心,不忍再加害於人;懾於法律的威嚴,懼怕受到刑罰懲罰;原有的犯罪慾望已通過其他途徑得到滿足或已經消失等。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動機,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別,但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犯罪行爲,在發生之後並不一定會構成犯罪行爲,具體的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來進行判斷,當然了,在犯罪過程當中也是有可能的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者是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所以有可能構成犯罪中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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