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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認罪的情形怎麼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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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認罪的情形怎麼處置?

其實我國之所以後續出臺了認罪認罰從輕處罰的這樣的一種政策,就是因爲在此之前有些犯罪嫌疑人當庭拒不認罪的這種行爲,這對於我國的刑法所起到的規範功能也是有一定的挑戰性的,自此認罪認罰出臺,也就導致很多人都特別的好奇,法庭不認罪的情形怎麼處置?

一、法庭不認罪的情形怎麼處置?

嫌疑人拒不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辯解或沉默。根據刑事訴訟法律法規,犯罪嫌疑人有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但是刑事訴訟懲罰犯罪的依據是事實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公安機關辦案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如果對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行爲,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也就是說,所犯罪行事實清楚,證據屬實,同樣可以認定其犯罪,同樣可以判罪量刑。拒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犯罪人確實違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於刑事處罰。

二、認罪從寬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分爲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爲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其實法庭不是特別注重於當事人認罪或者不認罪的這種態度的,本身法庭的審判就是帶有強制性的,所以對於法庭不認罪的這部分犯罪嫌疑人工作人員,關鍵還是要看證據,這也體現了我國新刑訴法當中還是把證據放在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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