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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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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體要件

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幼女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但破壞社會風尚,而且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嚴重摧殘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爲。所謂引誘,是指行爲人利用金錢或其他物質或非物質性利益作誘餌,或者採取灌輸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誘惑、勸導、慫恿幼女從事賣淫活動。所謂賣淫,是指爲謀利,與不特定的他人進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爲。行爲人段系引誘幼女向他人賣淫,才能構成本罪,若是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則應依具體案情以強姦罪或嫖宿幼女罪論處。行爲人的行爲方式僅限於引誘,若是組織、強迫、容留、介紹幼女賣淫的,則應分別以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幼女賣淫行爲的,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爲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2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幼女還是屬於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行爲人引誘此類型的人員進行賣淫,那麼這種行爲完全是違反了我國的刑事條款,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的情節上面就會從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確定,一般此罪最低也會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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