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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爲犯罪構成要件有哪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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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作爲犯罪構成要件有哪幾個方面?

不作爲犯罪構成要件有哪幾個方面?

不作爲犯罪構成要件有這四個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所謂不作爲,一般認爲是指行爲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爲的特定法律業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爲。之所以懲罰不作爲犯罪,是因爲不作爲引起的犯罪,它的結果相當於作爲的效果。

二、 不作爲的概念

不作爲:亦稱犯罪的不作爲,是危害行爲的一種基本形態,是指行爲人負有刑法要求必須履行而沒有履行義務的行爲。法律之所以懲罰不作爲犯罪,是因爲不作爲引起的犯罪,它的結果相當於作爲的效果,刑法理論上稱爲等置性。也有學者稱爲等價性,即在否定刑評價上是相同的。

三、構成不作爲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

行爲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爲的法律性質(而不是道德義務)的義務(作爲義務),不作爲行爲必須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時才能構成犯罪,這個不能一概而論,刑法要求行爲人履行義務事有前提的,即在有履行能力而沒有履行法律要求的特定義務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

一般說來,作爲義務的來源有以下幾種:

1) 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例如公民的納稅義務)

2) 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軍人戰時服從命令的義務、執勤消防隊員有滅火的義務)

3) 法律行爲引起的義務(合同行爲引起的義務,如受委託看管他人的孩子

4)關於因法律行爲而產生的義務。如對自己照看的精神病人就有防止他侵害別人的責任或者義務;對於在街頭撿拾的嬰兒來說,撿拾人實際上應該承擔照料的義務。因此,隨便撿來是可以的,但是隨便扔出去是不可以的。因爲撿拾的行爲己經表明撿拾人承擔了對這個孩子的照看責任,必須要履行好。不能認爲是任意撿來的就可以任意地拋棄出去,那是不行的。

每個人生活在社會上,不同的職業被賦予了不同的權益和義務,恪守崗位履行義務才能和諧運轉。不過要是在特殊的環境下,比如醫生有救助病人的義務,可如果醫生自己都得了很嚴重的傳染類疾病,沒有能力救助病人了,這樣情況下法律就不能說醫生在這種情況下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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