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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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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現代社會中,一些人爲了不勞而獲,不惜違背原則,違反國家法律非法佔有他人錢財。我國法律把非法佔有錢財成爲詐騙。詐騙罪中最常見的一種是合同詐騙。合同詐騙案情較複雜,同時也很容易引起司法爭議,那麼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1、規範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1]8號)(2001年1月21日)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2010年5月7日)

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地方政策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於印發<關於本市辦理部分詐騙類犯罪案件具體數額標準的意見>的通知》(2011年7月12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財物價值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

合同詐騙財物價值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

合同詐騙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的通知》(2012年11月9日)

刑法第224條 【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合同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合同詐騙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2)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6)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合同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2)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3)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6)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

合同詐騙罪,涉及詐騙金額較大,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詐騙金額巨大,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合同詐騙的手段較多,包括冒名頂替,不履行合同義務等形式,大家在簽署合同時,提高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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