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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屬於抽象危險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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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犯罪屬於抽象危險犯嗎?

走私犯罪屬於抽象危險犯嗎

1、 對於危險犯通常又分爲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理論界雖然對於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的概念界定存在分歧,但大致共識是,所謂具體危險犯,是指需要在司法上就具體個案進行是否存在現實性的具體性危險判定的一種危險犯類型(國外刑法理論認爲未遂犯也屬於具體危險犯)。

2、抽象危險犯,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爲根據,認定行爲通常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因而不需要在個案中進行具體判定的一種危險犯類型。

3、所以我理解的是抽象危險犯是在行爲未產生具體危險就可以定罪的犯罪。抽象危險犯並不是不會產生具體危險,只是立法技術上把犯罪結果提前。

4、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爲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爲實害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爲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行爲雖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

二、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

1、都是以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爲處罰根據的犯罪,兩者區別主要在於前者是具體成立,後者是推定成立(存在)。抽象危險犯是指行爲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

2、抽象危險不屬於構成要件,只是認定行爲可罰的實質違法根據,是立法者擬製或者說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其危險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斷,法官只要證明危險不是想象的或臆斷的,就可以認定危險的存在,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爲具備可罰的實質違法性。

3、盜竊槍支雖然抽象危險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險,但在認定抽象危險是否存在時,法官的判斷仍然是必要的,由此才能確定有無立法者推定的危險。對抽象危險的判斷,以行爲本身的一般情況或者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爲根據,認定行爲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可能性。

4、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定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具有公共危險時,便成立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抽象危險犯刑法以另一種侵害結果替代抽象危險,比如盜竊槍支的危險是開槍才產生具體的危險,但是刑法以行爲人實現對槍支的控制(已經造成抽象危險)作爲侵害結果(既遂標誌),這是由於這種危險太大。

所以我理解的是抽象危險犯是在行爲未產生具體危險就可以定罪的犯罪。抽象危險犯並不是不會產生具體危險,只是立法技術上把犯罪結果提前。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爲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爲實害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爲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行爲雖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

綜上所述,抽象犯罪是根據侵害危險作爲處罰根據的,是立法者推定的危險,危險存在具有違法性,具體危險是危險已經實施存在,危險犯的未遂,是指行爲人如果實施的行爲,會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發生,就是危險犯的既遂。應當以是否發生危險作爲區分危險犯既遂與未遂標準的觀點,是危險犯的處罰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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