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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刑法對違法票據承兌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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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新刑法對違法票據承兌罪判幾年?

中國新刑法對違法票據承兌罪判幾年?

中國新刑法對違法票據承兌罪判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票據付款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票據管理制度及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票據是商品經濟發展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在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於貨幣作爲一般等價物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同時,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得僅以直接的貨幣交換方式進行商品交易,侷限性很大並出現了許多困難。因此,爲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了不需要貨幣直接出現而使買賣順利進行資金週轉的信用制度,票據正是作爲一種信用工具而產生的。所以,也可以說票據是商品交換的媒介和貨幣支付工具。

我國《票據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他人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爲本罪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界定請參見本節第184條之釋解。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於承兌、付款、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爲人實施的承兌、付款、保證行爲本身,則是出於故意,但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爲人對行爲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此,本罪似屬過失犯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 ,違法票據承兌就是屬於銀行或金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所做出的犯罪行爲;只要實施了此行爲是會造成國家利益受到損失,一般在對此案件進行處罰時就會按所造成的情節大小來進行判決,輕者處五年以下重者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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