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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犯和累犯有什麼主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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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慣犯和累犯有什麼主要區別?

慣犯和累犯有什麼主要區別?

累犯和慣犯有以下區別:

(一)行爲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條件,而慣犯則不存在這種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慣犯,無前科的而屢次實施犯罪的,同樣可以成立慣犯;

(二)慣犯反覆實施的必須是同種犯罪,而累犯則沒有同種犯罪和異種犯罪的限制;

(三)累犯要求前後罪須爲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而慣犯則無此要求;

(四)在主觀方面,累犯實施犯罪行爲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間接故意。慣犯實施犯罪行爲所持的心理態度則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實施犯罪,不能成立慣犯;

(五)構成累犯的犯罪種類多,而構成慣犯的犯罪種類僅限於盜竊、賭博等罪。

二、累犯會加重處罰多少?

累犯是應當從重處罰,但不可以加重處罰。

累犯從重處罰,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法定量刑情節。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內確定一個基準刑,在這個基準刑之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確定最終量刑,從重處罰不得超過法定量刑幅度。如故意傷害罪中致使受害人重傷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基準刑是5年,累犯按10%加重處罰就是5年6個月,最高不得超過10年。

加重處罰,不是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情節,只適用於量刑原則。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併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並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累犯和慣犯的一個區別還在於累犯會從重處罰,一般是增加基準刑法的百分之十,最高不能夠超過十年最低不能低於三個月的時間。累犯是一種再犯罪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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