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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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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相關說明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嚴重危害人類健康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本罪的成立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爲。

一、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我國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特別是甲類傳染病的防治和管理秩序,同時也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爲具有違反我國傳染病防治的行爲,並且由此引起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具有傳播的嚴重危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行爲,而以作爲或不作爲的方式有意實施該類行爲。但對於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具有傳播的嚴重危險這一後果,行爲人主觀上可能是過失。主體除一般主體外,還包括單位。

二、本罪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罪的區別。兩者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爲一般主體,後者爲出境入境人員。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引起了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爲;後者表現的違反國家國境衛生檢疫管理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爲。後者所指的傳染病範圍要大於前者。

三、本罪原是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而設立的罪名。原是比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罪處罰。新刑法單獨規定了罪名和法定刑,並增設了單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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